分配到企业
1. 入学前为技工学校、职校应届毕业生,高级技校毕业生并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其试用期间工资待遇一般不低于5级。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在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一般按提高1级至2级标准确定工资;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按本单位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的规定 及新任岗位确定其工资。
2. 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高级技校毕业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可不实行试用期,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同期参加工作的大专毕业生重新确定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