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固定职工触犯刑律缓期执行或监外执行期间,仍留在原单位工作并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暂行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困难企业中的上述人员的生活费,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
(二) 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物价补贴是否发给,由企业自行决定。
(三) 原固定职工因犯错误,受开除留用处分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详见福建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被判处徒刑缓刑后生活费标准的通知》(1997年2月24日闽劳综[19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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