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企业,由市劳动局、企业主管部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等,下同)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审批;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审批,区县劳动局应将本地区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情况汇总报市劳动局备案,工资预留户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特殊情况的,可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