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等14个区,由现行的169元/月·人提高到185元/月·人。
2、涪陵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长寿县、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壁山县等11个区、市、县,由现行的130元/月·人提高到145元/月·人。
3、万州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石柱县、酉阳县、秀山县、彭水县等18个区、县、市,由现行的104元/月·人提高到115元/月·人。
市对区县(自治县、市)确定的低保标准为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的标准,即该区县的最高标准。允许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根据其他乡镇的物价和居民生活水平状况在20%以内适当下浮,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等12个区,由现行的201元/月·人提高到210元/月·人。
2、万州区、万盛区、双桥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等6个区、市,由现行的183元/月·人提高到192元/月·人。
3、涪陵区、长寿县、潼南县、铜梁县、綦江县、大足县、荣昌县、壁山县、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等20个区、县、市,由现行的165元/月·人提高到173元/月·人。
4、黔江区、石柱县、酉阳县、秀山县、彭水县等5个区县,由现行的147元/月·人提高到155元/月·人。
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15元。
(三)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等12个区,由现行的205元/月·人提高到215元/月·人,其中包括医疗补助费15元。
2、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原则上参照主城区提高标准幅度掌握确定本区县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市再就业办备案。
[详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低收入人群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01年12月7日渝委办[200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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