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等是某公司职工,2005年与公司签订合同,按周合同规定,月薪1200元,2008年11月份,公司生意滑坡,收不抵支。公司经理开始用公司内一些物品发给刘某等人。刘某等人认为公司以物品代替工资的做法不对。公司解释,公司已濒临破产,实在拿不出现金发放,发给刘某等人的物品,可以想办法卖掉,兑成现金。刘某等人不服,于2009年2月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现金工资。经查,劳动监察机构责令公司一次性补齐刘某等人3个月的工资。
【评析】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以经营状况不好,濒临破产为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以实物充抵工资的做法显然不对的,应予以纠正,工资应如数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