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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工停产是否发工资等的法律问题

2016-03-2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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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停工休假,其劳动者最关心的莫过于两点:用人单位主动停工、停产期间,工资该怎么发?会不会造成工资的损失?针对该类问题,小编今日给大家介绍关于停工停产的法律知识。

  1、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借调的,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原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将劳动者借调到另一公司工作,不认定形成双重劳动关系

  2、停工停产期间的放假是否可以作为劳动者加班的调休?

  公司停产放假可以作为员工延时加班的补休

  3、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可以统一为员工安排休假?

  公司停工,劳动者未向公司正常提供劳动,公司可不支付工资

  4、停工停产,工资怎么算?

  考虑到企业与劳动者天生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为平衡企业选择停工、停产的自主权与劳动者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如计件工资情况下,完成多少定额任务方为提供正常劳动定额,在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科学合理的规定。而在计时工资制的情况下,停工、停产后,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就应当支付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因为安排生产任务系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没能提供劳动,并非源于劳动者原因。不能因此不予发放任何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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