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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报销款能作为工资吗?

2015-12-03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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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实中,不少企业为了逃税等原因,让员工以发票来兑换工资,这种做法合法吗?发票报销款能作为工资吗?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案件回顾:

  申请人王某于2013年5月9日进入被申请人江苏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双方口头约定,该公司每月向其发放工资9255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前应发工资为10000元),另外,王某每月可以发票报销形式从公司领取现金10000元。

  2014年2月13日,王某离职。申请人离职后申请仲裁,请求按照月工资20000元的标准支付2013年6月至离职时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报销

  仲裁裁定:

  仲裁委员会认为,报销费用不属于工资范畴,本案中所涉及的“报销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于规避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的纳 税义务而产生的,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国家利益,不应认定为工资,故裁决按月工资10000元的标准支持了申请人双倍工资的请求。

  知识链接:

  1、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凭发票报销的欠款,一般只是企业对员工因工作发生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如出差期间的差旅费、伙食费、长途电话费等,通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报实销。

  3、用人单位按月固定以发票方式给予劳动者的报销款,实为为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违法了《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不应认定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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