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后,职工休病假、产假、探亲假的工资待遇问题,劳动部门有明确规定。 1995[463]号文件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由企业确定其工资待遇。但其水平要求在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患病或因病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应该是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规定,职工休探亲假时的工资待遇,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