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社厅函[2003]177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并已按《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87]卫防字第60号)处理的,原处理办法不变;《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应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