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63)中劳薪字第641号复函的规定,职工死亡以后,经解剖确诊患有Ⅱ、Ⅲ期矽肺病,或患Ⅰ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并查明其曾有过长期接触矽尘的职业史,可以给予因工死亡待遇。但对其死亡以前的待遇,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