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工伤
1、显性工伤,即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工作中工作环境恶劣、条件不良、任务过重或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对劳动者身体的伤害。
2、隐性工伤,即因职业特有的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职业病。
(二)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到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
1、广义职业病:所有因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疾苦都属于职业病。这种范围很广,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
2、狭义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是指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
(三)工伤与公伤
1、工伤含义参见上面的叙述。
2、公伤,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在《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伤与公伤不再存在区别。
3、两者实践中的差别已经消失,工伤认定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各省的相关实施办法。
注:工伤与公伤没有本质的区别,将其区别开来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延伸阅读:
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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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