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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实习受伤能否算工伤?

2015-09-07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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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据该条规定,即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而该条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案例:

  张女士的儿子是大学在读生,目前处于实习阶段。张女士发现,该单位工作环境较危险,作为家长,她担心实习过程中万一发生工伤怎么办?有人说实习受伤能算工伤,而有人则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张女士很是疑惑。

  专家解答:

  在校生实习受伤能否算工伤?原来答案是明确的,但这几年有所变化和模糊。

  有人认为,首先要明确在校生实习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利用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还是以就业为目的?对于前者,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当然亦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一般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形成。

  但我个人看法,不管出于什么目的,还是不能纳入工伤程序处理,否则极可能引发混乱,也会对用人单位造成某种不公。

  劳动法有鲜明的主体特征,不具备条件的无法形成劳动关系,照顾这部分人员或防止他们权益受损的初衷是好的,但并不是他们没有维权渠道,比如保险理赔、民事索赔、第三人侵权赔偿等。

  所以,就业也好打工也罢,不能不分人群一律装入劳动关系这个筐,应该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对适用范围有所界定。因此,若想将等待毕业找工作这个阶段的学生纳入工伤保护范围,还是得在制度上有所改变。

  目前,只能就现有法律法规做一介绍。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据该条规定,即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而该条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而学生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或实训,一般不发放工资,亦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没有关于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相关的约定。此外,《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也明确规定了在校学生所付出的劳动,其仅仅是为了学习或提高,或为将来进入该单位工作打下一定基础,并未真正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在校学生在单位实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故在校生实习受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当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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