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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擅自外出办事 遇车祸不算工伤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4-12 19:27
导读: 肖先生:我父亲在一家机械加工厂工作,年后上班后,厂子里的机器按例检修,检修中发现一个机器的一个零部件坏了,需要外出购买。负责检修那台机床的是个新师傅,他怕买错就央求我父亲一起去。我父亲就跟他一...

  肖先生:我父亲在一家机械加工厂工作,年后上班后,厂子里的机器按例检修,检修中发现一个机器的一个零部件坏了,需要外出购买。负责检修那台机床的是个新师傅,他怕买错就央求我父亲一起去。我父亲就跟他一起出去买零件,但在半路却被一辆小货车撞了,总共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我们找厂里要求按工伤处理,可厂领导却认为是我父亲私自外出,不属于工伤。我想问问律师,我父亲为厂里出去办事,怎么连工伤也不算呢?

  梁律师:根据您所述情况分析,您父亲上街购买修理机器的零件并未接受单位指派,是其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的。在此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显然不是在劳动工作场所因劳动安全未受到应有保护所致,也不是外出执行工作任务受外力所致,不属工伤性质。因此,在你父亲和单位之间,不产生具体的工伤劳动保险待遇法律关系,因此不能请求单位按工伤待遇对待。

  但是,虽然你父亲是属于非因工受伤,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员仍可享受“非因工受伤待遇”,具体包括:单位应负担一定医疗费用,发给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工资等。在职员非因工受伤是侵权造成的情况下,医疗费用等应主要由侵权人负担;职员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的工资,企业应按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标准,发给相应的伤假期工资。职员少收入的工资部分,也应由侵权人负担。更何况你父亲外出是为了单位利益,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公平原则的规定,对于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受益人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你父亲受伤造成的损失,主要应从道路交通事故角度寻求肇事人的责任,单位应给予你父亲“非因工受伤待遇”及相应补偿。

  李先生:我在淮安市一小区买了一套房,合同约定2013年12月30日交房,可开发商通知我们去收房时,发现小区根本没搞好,我们不想签收,可现在开发商非得让我们业主签房屋接收单,也不向我们提供任何合格手续文件,我想问一下,开发商交房应具备什么条件,我们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梁律师:开发商在向业主交房前,首先应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并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房屋面积的实测数据,并向业主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还应具备你们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从你说的情况分析,可能是开发商还没有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还没有经过竣工验收,达不到交房条件,但开发商为了不承担违约责任,而向你们提前交房;如开发商不能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你们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并可要求开发商依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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