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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要及时 认定工伤有方法

2012-12-03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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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些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在遭遇工伤时强忍疼痛继续工作,这其实是一种逃避工伤的行为,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件后,应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并要求企业作出工伤赔偿,而不应该吞声忍气,下面通过一个具...

  摘要:有些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在遭遇工伤时强忍疼痛继续工作,这其实是一种逃避工伤的行为,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件后,应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并要求企业作出工伤赔偿,而不应该吞声忍气,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为您介绍工伤认定的方法。

  今年6月5日,四川渠县某煤矿企业一外地籍职工王某在井下进行采煤作业时,右脚大拇趾不慎被砸伤,矿上派人将他送到当地乡卫生院进行医治,该乡卫生院条件有限无法对其进行必要的拍片检查,接诊医生就以皮肤受伤进行治疗。单位和王某以为事小,并且单位又有不准一人单独下井采煤的规定,在治疗三天后,王某强忍伤痛回到矿上继续与夏某下井采煤至7月2日单位放假回家。

  回家后的王某因伤情未见好转,就到当地一家三级乙等综合医院检查,结论为“右大拇趾近节中段骨折”,随后王某要求单位安排其就医治疗,单位以“王某受伤时间太久和不知道其放假在家期间的行为”为由,拒绝送医和承担任何费用。7月16日,王某向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调查遇阻

  该局工作人员收到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即刻与其单位联系。单位作出书面举证,对王某右大拇趾受伤无异议,但单位仍以“王某受伤时间太久和不知道其放假在家期间的行为”为由,不认为是工伤。在对相关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时,单位以王某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提供证人。

  取证有法

  鉴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调查,该局由工伤保险股牵头,会同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到用人单位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告知《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有关规定。几经努力,用人单位提高了法律意识,补缴了工伤保险费,配合了调查,证实王某确实脚有伤仍坚持采煤。同时,为了弄清事实,该局工作人员又到王某家里调查,王某家人、邻居与其所述一致,证实王某回家时脚有伤,一直在家休养。

  维权彻底

  通过调查核实,该局认为王某“右大拇趾近节中段骨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因工受伤,于7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用人单位某矿长当日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时承诺:“马上安排王某就医,一定按规定解决好王某工伤保险待遇,坚决配合工作,不给政府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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