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长沙市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均有不同程度上调。
根据规定,1-4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享受伤残津贴;5-6级工伤人员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所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和7-10级工伤人员不享受伤残津贴。
凡2007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对于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符合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不符合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2007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2008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40元。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前由市工伤保险局发放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仍然由市工伤保险局调整支付。调整前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调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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