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张思昌从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尹法官手中接到第二被告刘某的最后一笔执行款4887元。他激动地说:“多亏了执行局的法官们,是你们秉公办案、及时出警、公正执法,才使我得到了这些索赔款。”
2000年9月13日晚9时,张思昌乘坐由庞某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去县城买药,与酒后无证驾驶的刘某的农用三轮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庞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张思昌伤后共花费医疗费用6000元,经山东省荣军医院评为五级伤残,共需假肢费用及再次手术费6.2万元。张思昌起诉后,法院于2001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由庞某赔偿原告61504元,刘某赔偿26387元,但庞某一直躲避在外;刘某也找不着人。2001年底,张思昌申请法院执行。
由于庞某家中无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了保证申请人的利益,法院执行局及时查封了刘某所有的鸡500只、时风三轮车及冰柜。同时在法院和当事人村的村务栏内张贴执行公告,由群众举报执行线索。
2003年12月15日,刘某于夜间2点回到家中。张思昌立即给法院执行局打电话要求出警。执行局迅速出兵,将刚躺下休息的刘某强制带离,同时对刘某实施强制措施。执行法官多次对刘某进行思想教育,使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003年4月,张思昌与刘某达成每个季度给付1500元的和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刘某将最后一笔款项交到执行局,从而使该案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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