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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2019-03-3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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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d.双眼盲目5级;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4.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4.2.8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2.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

      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知识:

      1,你首先要做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煤矿承担责任。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脊椎第五节轻微骨折,我不清楚,你看要做鉴定,不然的话,煤矿与不会给你钱的。

        三,那个煤矿要是没有营业执照的话, 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八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九条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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