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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的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2013-02-18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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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找法网为你整理的关于军人的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重度癫痫...

  下面是找法网为你整理的关于军人的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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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伤残鉴定费是指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在需要伤残鉴定时,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支出的费用。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就伤残鉴定费的赔偿标准及相关问题,结合实践,我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伤残鉴定费的标准。伤残鉴定费的赔偿标准就是伤残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鉴定机构是合法的专业鉴定机构。对于鉴定费,赔偿时需要保存鉴定费的票据,同时还应当与鉴定结论进行对照。  (2)对于伤残鉴定,受害人最好是和致害人一起申请合法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是单方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鉴定结论是属于证据之一,如果致害方不认可鉴定结论,是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如果重新鉴定与原鉴定不服或不存在伤残情况,法院是可能不支持赔偿鉴定费用的。  (3)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如经鉴定不够伤残级别,受害人能否要求赔偿伤残鉴定费用。从理论上说,笔者认为,作为一般普通人,在没有专业鉴定知识情况下,除从一般普通人能够认知的不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形下,比如划伤、碰伤等轻微伤害。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是支出的费用是可以要求赔偿并得到支持的。但如果第一次鉴定不构成,反复进行鉴定,超出一次的鉴定费用是不应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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