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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员工在饭堂摔伤属于工伤?

2018-01-16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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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在日常的工作中,很容易受伤害,但是对于这个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还要根据相关规定的认定,对于工伤的理解都是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才可能属于工伤,但是为什么员工下班去饭堂吃饭在饭堂摔伤属于工伤?以下找法网小编带您一起去具体了解员工在饭堂摔伤属于工伤的原因。

  对于工伤,我们都知道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员工下班吃饭在饭堂摔伤,如果符合时间、地点等要求可以认定是工伤,吃饭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为什么员工在饭堂摔伤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这些一般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二、案例及分析:

  1、基本案情:

  小华是某公司的员工,2013年5月31日中午11时50分许,小华下班后去公司食堂就餐期间在食堂滑倒。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2013年6月18日,公司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小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小华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案情分析:

  吃饭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要认工伤

  该省高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裁定,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首先从本案中某公司上午11:30下班,下午12:45上班的作息时间安排上看,职工就餐完毕之后,基本上就要继续投入到工作中,因此,萧十二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

  ②其次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隘地理解为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本案中,公司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处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③再次小华在公司食堂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④综上,小华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期间滑倒造成左侧股骨颈骨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对于员工在下班吃饭在饭堂摔伤,如果符合时间地点等要求可以是工伤的,因为针对于工伤,其主要是受伤是否在工作期间,为工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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