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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来工打工两月得职业病去世 家属获赔偿

2019-03-23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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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外来妹官昌秀在绍兴县柯桥一家个体厂上班,干了两个多月时间,就一病不起,最终去世。事后,绍兴市疾控中心出示诊断结论,认为官昌秀的死与职业病有关,系职业性急性重度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职业性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40岁的官昌秀来自湖北,第一次出来打工。今年2月2

  外来妹官昌秀在绍兴县柯桥一家个体厂上班,干了两个多月时间,就一病不起,最终去世。事后,绍兴市疾控中心出示诊断结论,认为官昌秀的死与职业病有关,系“职业性急性重度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职业性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40岁的官昌秀来自湖北,第一次出来打工。今年2月28日,她到绍兴县柯桥街道红升村一家生产复合布的个体厂打工。两个多月后,官昌秀便感觉身体不适,全身黄肿。5月7日,在丈夫的陪同下,官昌秀到绍兴华宇医院检查。因病情严重,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到柯桥才两个多月,哪来的钱治病?向老板借钱又借不到,只好回湖北老家看病。

  数天后,官昌秀返回老家,入住襄樊市第四医院,被诊断为“急性重症肝炎”,病情越来越严重。6天后,她又被转入当地最大的医院——襄樊市中心医院,被诊断为“急性中毒性肝坏死”。期间,官昌秀的病情一直没有好转,肝功能持续异常,肝细胞坏死严重。7月11日,官昌秀去世。

  官昌秀死亡后,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病理学鉴定书,认为官昌秀“系中毒性肝病、亚急性肝坏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随后,绍兴市疾控中心出示的诊断结论,也认为官昌秀的死与职业病有关,系“职业性急性重度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职业性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经劳动部门查明,官昌秀生前系严某开办的个体厂的雇工。其所犯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认定为工伤。

  12月6日,记者从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劳动部门的调解下,官昌秀的家属与原个体厂主严某达成了协议:由严某一次性支付给官昌秀家属14万元赔偿金。

  据了解,官昌秀的家属为医病已耗尽家财,无力再打旷日持久的官司。所以,当严某抛出赔偿底线后,考虑再三还是接受了协商解决的办法。这14万元钱,包含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医药费、尸检费、停尸费、护理费等。

  点评:职业病属于工伤,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从本案来看,官昌秀因职业病构死亡,成工伤是无可争议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很多单位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只是口头承诺给予赔偿,但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法律规定。在劳动者无法接受想寻求法律救济的情况下,已经超过了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也就无法维权。因此,在用人单位30日内不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应该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如果对赔偿数额不能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仲裁。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伤属于工伤没有异议,也可以不经工伤认定程序,直接进入仲裁程序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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