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王应聘到某建筑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500元。小王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第五条规定每月工资2000元(含社会保险费35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且说明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一年后,小王在公司的一次作业中,不慎受伤。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小王的伤基本好转,但造成了五级残废,自己提出退出工作岗位,公司同意。但公司只同意负责支付工资和生活补助,对伤残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待遇不支付。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等共计10万元。
「律师解析」
一、双方关于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小王与公司双方合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都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可见,参加社会保险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对此劳动合同当事人无权对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做出约定,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如何约定,都是必须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综上,本案中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无效。那么,该条款无效后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