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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凡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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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23:26
导读: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商民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逯连生,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户国庆,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凡德,男,1944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商民终字第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逯连生,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户国庆,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凡德,男,1944年8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商民终字第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逯连生,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户国庆,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凡德,男,1944年8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逯连生、户国庆与被上诉人温凡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温凡德于2008年10月7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逯连生、户国庆二上诉人赔偿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30000元。该院于2009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3月5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逯连生、户国庆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上诉人户国庆与被上诉人温凡德双方自行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 上诉人户国庆支付被上诉人温凡德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000元,双方间赔偿纠纷就此了结,永不纠缠;

二、 该8000元赔偿费用中的7000元,户国庆已交付逯连生(逯连生仅实际支付温凡德4000元,剩余3000元仍由逯连生支付温凡德),另1000元双方签字时由户国庆支付给温凡德;

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户国庆负担;

四、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院认为,上诉人户国庆与被上诉人温凡德间的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国庆

审 判 员 庞伟涛

审 判 员 王保中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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