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商贸公司雇用工人时未认真把关,将一名童工招到公司,童工却在工作中受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商贸公司赔偿这名童工一次性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生活费、治疗费等共计86万元。
据法院介绍,2005年2月,时年14周岁的小于到北京一商贸公司工作。当月一天下午,小于的左臂被卷入车间机器内。事故发生后,商贸公司将小于送医院急诊救治。当天,小于被施行左上肢清创截肢术。商贸公司负担了小于住院治疗的各种费用2.1万余元,另向小于及其家属支付生活费5539元,并缴纳小于安装假肢的订金1.9万元。
2005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于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4级。之后,小于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小于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生活费、护理费、假肢费、门诊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4万余元。
商贸公司则主张,小于入厂时虚报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