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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年前遭遇工伤受残,单位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9-03-22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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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75年,张老先生在夏收期间为本村生产队脱粒时左手受伤。1976年1月5日,当时村大队革命委员会予以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张老先生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性工伤,住院医疗费、生活费全部由队里负责,由队里照顾一些劳务,工资待遇随同等劳动力,负责两个孩子到18岁。此1
1975年,张老先生在夏收期间为本村生产队脱粒时左手受伤。1976年1月5日,当时村大队革命委员会予以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张老先生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性工伤,住院医疗费、生活费全部由队里负责,由队里照顾一些劳务,工资待遇随同等劳动力,负责两个孩子到18岁。此

  1975年,张老先生在夏收期间为本村生产队脱粒时左手受伤。1976年1月5日,当时村大队革命委员会予以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张老先生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性工伤,住院医疗费、生活费全部由队里负责,由队里照顾一些劳务,工资待遇随同等劳动力,负责两个孩子到18岁。此后,生产队即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张老先生由队里安排工作。

  1982年生产队解体后,村里为张老先生支付工资,工资水平逐年递增。根据村里提供的张老先生工资发放表,从1986年起至2002年9月共支付张老先生工资4万余元。2002年9月,因企业搬家,张老先生认为村委会未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即提出不干,后村委会提出为其调换工作,张老先生仍然不同意,故村委会未再支付张老先生费用。张老先生将村委会诉至法院。

  法庭上,村委会称,张老先生的伤残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赔偿,最长不超过20年。而张老先生受伤是1975年,至今已28年,生产队解体后村委会也给予适当照顾,让他干比较轻的活,原告称患病是劳动过多所致没有根据。原告所得工资从1986年至2002年9月有账记载,按当初村革委会的规定,原告上班给钱,不上班不给钱,且这么多年原告从未提出赔偿请求。2002年9月,原告找村委会说自己不干了,为其安排卫生监督员工作他也不同意。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不是经济实体,不同意张老先生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于1975年受伤后,当时的村大队对原告的医疗费、家庭生活给予了妥善处理,生产队解体后为原告安排工作,并每年提高费用,原告接受,双方已形成了一种协议,现原告年事已高,其本人也不愿意继续工作。根据目前的情况,村委会对原告今后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一次性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应以2002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206元计算,赔偿至平均寿命73岁止;原告自2002年10月至定残之日的费用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其余原告所请求的工资差额、被抚养人子女的抚育费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张老先生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误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8万元;驳回张老先生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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