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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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月开始,北京市的工伤人员护理费将上调。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
记者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自7月1日起执行。
根据调整方案,工伤人员护理费用将按照不同情况,采用“分档”上调的形式。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89.2元的,调整到208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566.9元的,调整到1566.9元。
北京市要求,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找法小编提醒您:护理费的分类
1、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1.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1.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2、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
1.1是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
1.2是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1.3是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注:受害人的亲属和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支出费用,但是,这种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情的行为不能施惠于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