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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增设自治区工伤伤残再次鉴定收费项目的函

2019-03-24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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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社函字[2006]241号自治区财政厅:我厅下属的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是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着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依据新政办[1991]93号、新劳鉴字[1993]1号执行劳动能力鉴定专项收费的标准。2004年1月1

    新劳社函字[2006]241号

    自治区财政厅:

    我厅下属的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是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着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依据新政办[1991]93号、新劳鉴字[1993]1号执行劳动能力鉴定专项收费的标准。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依据条例第4章26条关于“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的规定,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新增了工伤伤残再次鉴定工作。由于申请工伤伤残再次鉴定的案件大多伤情复杂,需要进行多项辅助检查,并由3-5名相关专家共同参与,随着医疗价格的不断调整,再次工伤伤残鉴定的各项辅助检查费(如:CT、磁共振、多普勒、脑电、肌电、各器官功能测定等)、专家劳务费、交通费、专业设备购置费等支出较大。而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伤伤残再次鉴定工作没有收费依据,且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经费缺口较大。

    为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伤残再次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因工伤鉴定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建议增设自治区伤残再次鉴定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参照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我区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1522号)中有关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妥否,请批示。

    附件:1.《关于调整我区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1522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卫生厅、人事厅、总工会关于建立和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请示的通知》(新政办[1991]93号)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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