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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级(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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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4 14:19
导读: 4.10.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胆囊破裂修补;c)肠系膜损伤修补;d)脾破裂修补;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膈肌破裂修补。4.10.7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骨盆畸形愈合;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d)一侧输卵
4.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附则

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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