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张口度分为:
(1)正常张口度 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
(2)张口困难I度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3)张口困难Ⅱ度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
(4)张口困难Ⅲ度 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5)完全不能张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