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范围
(1)因工(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省级重新鉴定的;
(2)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3)受理有关部门(机构)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2、鉴定内容
(1)劳动能力鉴定;
(2)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鉴定。
参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劳社字[2002]76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2月12 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2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