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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做工伤鉴定

2014-12-02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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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已确诊为职业病,但未进行工伤鉴定、未按工伤保险标准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即日起至日10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已确诊为职业病,但未进行工伤鉴定、未按工伤保险标准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即日起至日10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广州存在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企业2万多家,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近80万人,涉及到皮具箱包制鞋、宝石加工、修造船、IT电子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等二十几个行业。

  “2011年底至2012年初广州发生的因“毒胶水”导致39人疑似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事件,暴露出无证照箱包制鞋小作坊的取缔、胶黏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测、胶黏剂流通市场的监管等工作不力带来的职业卫生问题,涉及到出租屋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广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在立法说明中称,现行法律对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

  《草案》补充规定,用人单位已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由其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为避免用人单位随意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草案》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作了归并和强化。比如,未组织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因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其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已确诊为职业病,但未进行工伤鉴定、未按工伤保险标准获得赔偿的等,用人单位不得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草案》还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并应当约定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确认为禁忌症时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形和安置待遇。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分别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推进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将职业卫生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定期公布职业卫生不良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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