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 的,应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但以此为基数计发的伤残抚恤金不 得高于工伤前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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