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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中国网通天津市分公司工伤职工李秋喜生活护理费问题的函》的复函

2019-03-26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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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中国网通天津市分公司工伤职工李秋喜生活护理费问题的函》的复函津劳办〔2005〕322号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你公司《关于中国网通天津市分公司工伤职工李秋喜生活护理费问题的函》(津网人力[2005]568号)收悉。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中国网通天津市分公司工伤职工李秋喜生活护理费问题的函》的复函

津劳办〔2005〕322号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网通天津市分公司工伤职工李秋喜生活护理费问题的函》(津网人力[2005]56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对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和在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已经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生活发生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理。此复。

                                       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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