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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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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23:55
导读: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8〕5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豫劳社工伤〔2008〕5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工资实际增长水平相结合;与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相结合;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供养亲属类别相结合;适当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

二、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0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考虑到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待遇水平较低的实际,此次调整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

1.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60%

2.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55%

(二)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如下: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数×30%

四、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2006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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