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减半给付
案例:农民工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后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赵某有兄弟二人,母亲于两年前去世,父亲现年71岁,早已不能下地干活。赵某死后,其家人因赔偿一事与单位引发争议。为此,赵某的父亲、妻子和儿子联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赵某生前工作的单位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按月发给赵父供养亲属抚恤金。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查后得知,双方对赵某的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无异议,但对按月发给赵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有异议。赵家人认为,赵父享受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该是赵某生前本人工资的30%;单位认为,赵父一直是赵某与其弟弟二人共同赡养,现赵某供养其父的抚恤金只能发给一半,即15%的本人工资。由此双方争执不下,仲裁委最后作出裁决:由单位支付给赵某家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同时,再按月发给赵父占赵某生前本人工资30%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评析:笔者认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30%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赵父现年71岁,已无劳动能力,且生前虽说由两个儿子赡养,但赵某毕竟是排行老大,也应该算得上为其父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更何况单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赵父不是由赵某身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其次,赵父系农村户口,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又不能下地干活,只能靠儿女赡养。现赵某因工死亡,其应该享受足额比例的抚恤金待遇。再说,法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只能是符合条件了就“给”,否则“不给”,而不能理解为按儿女的多少平分抚恤金。最后,儿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尤其在农村,大多没有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只有靠儿女养老送终。赵某的弟弟虽然也有赡养父亲的义务,但不能因为弟弟的义务而减少哥哥的义务。再说,赵某的弟弟赡养父亲只是一种亲情义务,它不能代表如赵某一样给予的以生命为代价的“抚恤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