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已经评定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50%、40%或者3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