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享受何种收入保障待遇

2019-03-26 16: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待遇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工资,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关于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标准的确定办法,汲取了国外的经验,即大致确定劳动者的平均存活年限,再根据一次性待遇与长期待遇应为原工资收入的100%,以及这二者的比例关系,便可确定一次性待遇的金额。假如平均存活年限为20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的比例为9:1,那么,一次性待遇的最高标准便是伤残者24个月的原工资。长期待遇按月发放,有上限和下限之分,上限不得高过原工资,下限维持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关系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衔接作出了新的规定。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应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还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应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出的就是这样的规定;另外一个观点是,工伤保险提供的伤残津贴是对工伤职工收入损失的替代补偿,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从理论上讲,已经不属于劳动就业人群范围,超过退休年龄再提供伤残津贴,就是提供了过度的赔偿待遇。通过研究论证,《工伤保险条例》采纳了后一种观点,但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不因此而遭受损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408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