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只限于具有劳动关系的工资收入者。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伤残职工所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工资,所以不应再缴纳养老保险等费用。
根据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5级和6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办发[1997]45号)的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和6级,并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