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上海市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26 14:08
导读: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47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按《关于贯彻〈上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7)47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按《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以下称《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因工死亡待遇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其按《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外来从业人员在本通知施行前已认定为工伤,但尚未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674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上海市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劳动纠纷问题
上海市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