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手指被锯伤 单位不发工资 员工提出辞职 并要求给予补助———
基本案情
小叶是某室内装饰公司的员工,日工资80元,公司未给小叶缴纳工伤保险。
一天,小叶在工地工作时,其左手中指被锯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随后,经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叶的工伤伤残程度为十级。
小叶认为自己受伤后公司不给他发工资,也不给生活费,就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鉴定费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小叶同时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部门裁决,公司向小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30元、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万余元、鉴定费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1.5万余元。
公司则认为自己与小叶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不应向小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另外,小叶要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不服仲裁部门的这两项裁决,于是诉至法院。
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向小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30元、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万余元、鉴定费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1.5万余元。
法官析案
张淑清法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小叶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因此其所在公司应在小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向小叶支付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万余元。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小叶已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应当向小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公司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提出异议,所以本案对此一并判处。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工伤期间应得工资待遇和补助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