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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负伤应赔偿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03 06:33
导读: 申诉人:陈某,女,18岁,某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农民工。被诉人:某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案情:陈某是某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招用的农民合同工。1996年6月10日在上班时因机器被卡,申诉人用手去掏东西,不幸右手被绞断。就工伤鉴定及待遇、赔偿金等问题,其家属曾
申诉人:陈某,女,18岁,某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农民工。

被诉人:某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情:

陈某是某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招用的农民合同工。1996年6月10日在上班时因机器被卡,申诉人用手去掏东西,不幸右手被绞断。就工伤鉴定及待遇、赔偿金等问题,其家属曾多次找单位协商,但均无结果,遂向仲裁部门提出如下申诉请求:1.要求依法给予伤残评定;2.要求单位按伤残等级支付19岁至72岁的伤残费,共计128717元;3.安装好假肢,标准为21500元;4.要求单位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等。

调查核实情况:

陈某系某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招用的农民工。1996年6月10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将右手绞断,并立即送某市某医院医治,于1996年6月25日医疗终结出院。该公司全部担负了其住院期间的住院费、治疗费和医药费。1997年2月19日,某市某区劳动局劳动安全监察科认定其为因工负伤,并于1997年6月5日经某市某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工伤四级,部分护理依赖。

分析意见: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工伤引发的工伤赔偿争议案。仲裁委员会从立案到结案共用时3个多月,在如此长的时间中,案情的调查时间较短,主要时间用于案件的调解。仲裁委员会考虑到申诉人年龄小、家住外省市等诸多因素,综合申诉人的仲裁请求,曾有意一次性给付申诉人工伤赔偿金等一切待遇,但因双方的数额相差甚远,导致调解不成,最终按照国家关于工伤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120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1.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被诉人应补发申诉人1996年11月至1997年6月伤残抚恤金4370.96元,自1997年7月起按月给付申诉人伤残抚恤金,每月546.37元,并根据某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每年调整一次,直至申诉人死亡;

3.被诉人应补发申诉人1996年6月至1997年6月护理费1820元,自1997年7月起按月给付申诉人护理费,每月140元,直至申诉人死亡;

4.被诉人应给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34.66元,安家补助费4072元,旅途车费26元;

5.对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安装假肢费用的请求,因无实际费用发生,不予支持;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申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7.仲裁费用,受理费20元、劳动鉴定费200元,由被诉人担负。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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