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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工伤死亡巨额赔偿金该如何分割

2014-11-05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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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场无情的工伤事故,让年迈的老人失去了女儿。在老人还未走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时,27万元巨额赔偿金的分割,又让老人与女婿之间发生矛盾。2014年8月25日,经翁源县司法局江尾司法所的调解,这起因死亡赔...

  一场无情的工伤事故,让年迈的老人失去了女儿。在老人还未走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时,27万元巨额赔偿金的分割,又让老人与女婿之间发生矛盾。2014年8月25日,经翁源县司法局江尾司法所的调解,这起因死亡赔偿金引起的纠纷最终画上句号。

  案件分析

  一、本案是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在法律上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畴,和遗产分割又有哪里不同?

  本案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畴,目前在法律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死亡造成困难的补助,不应该按照遗产来划分。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应该是死者遗产的一部分,可以按照遗产继承来分割。目前在法律实务中死亡赔偿金按照遗产分割继承的比较多。

  二、本案中妻子出事故身亡,留下一对儿女、丈夫和年迈的父亲,按照法律规定这些人应该如何分割这笔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死者张某某的父亲、配偶、儿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因此如果按照遗产继承来划分,死者的配偶、父亲、子女均能等比例分到死亡赔偿金。当然在实际情况中,也要考虑亲人之间的实际困难,做出调解或判决。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度,决定着死者近亲属所受财产损害大小。就本案而言,死者父亲主要由死者哥哥赡养,但并非系死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故死亡给原告老人的生活、经济相对影响较小。死者丈夫及其一对儿女为同一家庭成员,与死者张某某在生活上、经济上的联系更加紧密,对死者张某某依赖程度更大。由于张某某收入的绝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故张某某的死亡将给死者丈夫及其一对儿女带来的物质损害更大。死者丈夫、儿女所受财产损害最大,应予适当多分,死者父亲受财产损害相对较小,应予适当少分。

  三、死者父亲和死者丈夫自行算了一笔账,在这笔账中,老人只能得到2万元赡养费,这是否合理?

  如果属于自愿民事行为司法并不干涉,但分割死亡赔偿金应考虑经济上的依赖关系。父亲如果和女婿达成协议,愿意得到2万元赡养费并且不再追究,这种民间的自愿协议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无人起诉司法不会介入。

  四、在本案中,我们也看到死者张某某还有哥哥,那么哥哥的存在是否能免除死者张某某丈夫的赡养义务?

  从法律上来说,妻子死亡则意味着和丈夫的婚姻关系自动消亡。由此从法律上来看,死者张某某的丈夫也不再是老人的女婿,因此可以说已经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从道德上来说,多年相处的一家人不应该冷漠了亲情,还是应该尽己所能来照料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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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工伤死亡赔偿金该怎么分配
  损害赔偿金分为:约定损害赔偿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其中法定损害赔偿金可细分为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以补偿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惩罚是其例外的、补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为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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