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补偿金,王某申请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而诉至法院。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解除王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600元,王某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期间工资1.6万元及补偿金4000元;2006年5月至12月待岗期间工资3052元;为王某缴纳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物业公司将王某档案转至相关部门。
2003年8月,王某到某物业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32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月,物业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争执,至王某自2006年3月起不能在岗工作,同月物业公司通知王某待岗。物业公司已拖欠王某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的工资。后因物业未能为王某安排工作,拖欠王某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的工资及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为物业公司支付王某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10日的工资1万余元。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物业公司给付其拖欠1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1.1万余元;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600元;支付其档案从物业公司调出前的存档费用。
法院认为,王某自2003年8月起即在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拖欠王某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的工资,违反了北京市工资支付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将拖欠王某的工资付清并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支付补偿金。物业公司在与他人发生纠纷致公司不能正常营业的情况下,通知王某待岗,物业公司应按相关规定给付王某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因物业公司至今仍不能为王某安排工作,为此,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准许。物业公司应给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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