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满1至10年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1年的尾数,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 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计算离职费时,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对于出境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