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8岁的应小姐家住浦东,在浦西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单位规定员工进出都要打卡 。2004年3月份,应小姐所在公司检查员工2004年2月份的考勤卡,发现其考勤卡打卡时间有10天与另一名员工完全一致。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代人或托人打卡“属严重过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2004年3月23日,公司通知应小姐移交工作,当天下午,应小姐收到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小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公司撤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支付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个月的工资(每月3010元),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金1个月工资。
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认为,作为公司的老员工,其认真阅读了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多次发生考勤卡打卡时间与另一名员工完全一致的现象并非偶然。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