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企业客户咨询,哺乳期是否一定不能终止女工的劳动合同。张宇晟律师认为并非如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可见,女职工由于生育派生的劳动保护权利(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哺乳期满)的前提条件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因此,在一些女女工生育三胎的情况下,企业没有法定义务将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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