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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2021-03-13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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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个用人的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进行补偿的,除了全额发经济补偿金之外,还应该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去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这就是额外经济补偿金。更多的详情,请往下看找法网小编为你们带来的内容吧。

  一、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9)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0)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公司试用期不签合同违法吗

  试用期不签的现象原来比较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因为存在不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对此比较重视,纷纷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没有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是有很多。很多未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普遍认为既然是试用期,等试用了以后再签也不迟,不试用怎么知道员工是否是单位需要招聘的人呢。这种认识和想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只有试用期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从以上的文章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或者是用人单位想要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情况,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个条例找法网小编建议各位劳动者需要清楚地了解一下。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的解答。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不妨前往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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