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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1-29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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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辽劳社发[2001]50号各市劳动局、公安局:为了充分发挥居民身份证在严密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贯彻国家标准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及《公安部治安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和社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辽劳社发[2001]50号 各市劳动局、公安局: 为了充分发挥居民身份证在严密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贯彻国家标准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及《公安部治安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和社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辽劳社发[2001]50号

各市劳动局、公安局:

  为了充分发挥居民身份证在严密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贯彻国家标准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及《公安部治安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的通知》(公治[1999]1452号)规范全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便于参国社会保险人员(简称参保人员)流动,适应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及为将来实现全省计算机系统联网奠定基础,现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设计时,必须采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数据库的唯一主关键字,从2002年1月1日起,公民一律使用居民身份证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对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进行认真核对,凡无公民身份号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有误的,应立即通知其本人,于2001年10月30日前到公安部门补办或更正。

  二、 未按期办理有关公民身份号码事宜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办其有关业务:不予公布其从业人员个人账户信息,不予办理其退休审批,暂行停发放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等其补办或更正公民身份号码后,方恢复处理有关社会保险业务。

  三、 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并配合社会经办机构的工作,对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要明时办理,出现差错的要及时更正,以保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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