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河北农民老张来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的福怡苑小区做清洁工,物业公司给他定的月工资是550元。
老张一个人在北京生活,大部分时间都扑在工作上,节假日也不例外。他在服务处所附近租了一间只能容纳一张单人床的地下室,价格是每月租金120元,再利用过道空间架起锅碗瓢盆做饭。为了省钱,他很少吃荤菜,通常是在菜市场快收摊时去拣些菜叶或者低价处理的易腐菜。
日子虽然过得紧巴巴,但一个月下来,老张一共只要花费200元,剩余的350元,他从不迟疑地全部寄到了河北家里。老张说,“那里才是我的根子所在地,有老婆,还有上高中的孩子,都等着这钱花。”
直到和《公益时报》记者聊天,老张才知道北京市还有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按照这一标准,老张至少每月少拿了30元,这还不包括他应得却未得到的节假日加班费和各类保险。“光这30元,就够我吃半个月了呐。”老张惊讶的语气中透出一股无奈。
即便如此,作为一位58岁的河北农民,老张依然十分珍惜自己目前的这份工作。毕竟,比起河北老家来,这里每月550元的收入已经算是“相当不错的了”。
最低工资标准的前世今生
老张从《公益时报》记者口中得悉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就是由于在工人的争取下,政府采用法律性措施,规定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某一限度,以改变工人工资水平和实际工资不断降低的局面。。
“最低工资标准”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此后,英、法、美等国也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到目前为止,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或类似规定。
中国早在1922年8月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中,就提出应制定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保障法;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要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工资;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也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企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1984年5月30日,国务院宣布承认旧中国1930年批准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26号公约。
上述政策和法律看起来很健全,但实际上,以上各项规定一直未能以法律形式贯彻落实,直到1993年劳动部颁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工资支付规定》等配套法规和后来《劳动法》的出台,有关状况才有所转变。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其中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年之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
以我国最早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上海为例,该市从1993年至今,已先后13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原先的210元提高到了现在的690元。而北京市则在2005年承诺,今后将每年调整一次该标准。
应得工资遭遇变相克扣
不过从实践中看来,现在全国各地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大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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