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应由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只有当你有证据证明相关证据由对方掌握时,才由用人单位方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加班工资,你应提供双休日确有加班事实的证据。公司保管的考勤卡显然能记载你双休日上下班的情况,你可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以证实你加班的事实,若公司拒绝提供,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至于加班费是否已足额支付则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也就是说,我国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需要提供的就是他主张的权利需要的证据,有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法院调取的时候用人单位也不提供的,可以直接推定存在。
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基本证据,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正确计算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主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工资数额的,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就要以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工单位每月发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属于实际工资,只要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都可以认定为工资,而不能以其中的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对工资数额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以用工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作为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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