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其中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且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3、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1、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如果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加班费是法律规定必须在安排加班时,给予劳动者的合理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给加班费是不可以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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